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育人功能, 促进学生社团健康发展,根据《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社团性质和宗旨
第一条 学生社团是学院在籍学生以共同兴趣和爱好为基础,按照制度自愿组织起来,并进行活动的群众性组织,受中共山西工程职业学院委员会领导,服从共青团山西工程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团委”)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共青团山西省委员会、山西省学生社团联合会、山西工程职业学院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山西工程职业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学生社团联合会”)是在院团委的指导下以服务社团,服务学生为宗旨的学生组织,倡导、组织、监督各社团开展健康向上、求实创新、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生活和社会服务活动,使学生社团切实为学生、学校和社会服务;代表所有社团正当、合法的利益和意志,表达和维护各社团权利,起到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第四条 山西工程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1.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2.发挥作为党、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团组织生活,加强政治方向的引导。
3.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学生适应社团,促进学生成才就业。
第五条 学生社团统一接受院团委和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协调和管理,并由各社团指导老师具体指导。
第六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是具有山西工程职业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学生社团成员享有平等参与社团活动及事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 学生社团实行登记成立、社团年检和活动审批的基本管理办法。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八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受团委委托,负责社团的登记、管理、指导监督工作。
第九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我院在籍学生20人以上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2.有规范的名称、明确的宗旨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1——2名相关专业指导教师,学生社团的业务指导老师应熟悉该学生社团的活动内容,能胜任对其工作的业务指导;
4.具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5.当社团成员中有三人及三人以上团员,一般应成立临时团支部。
第十条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背离校园文化主旨。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不得使用性质模糊的名称。学生社团须具有明确的中文名称。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申请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后的前三周,社团发起人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所需文件完整地提交学生社团联合会。
第十二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时,发起人应当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下列文件:
1.《山西工程职业学院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附件 1)
2.社团制度草案;
3.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
4.相关专业指导教师的基本情况说明;
5.社团成立第一学期活动计划和今后的发展规划各一份。
第十三条 各社团成立制度应包括下列事项:
1.名称、宗旨;
2.活动场所、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3.学生社团类别;
4.社团成员的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5.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6.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7.制度的修改程度;
8.社团终止的程序;
9.应当由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在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组织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五条 从批准筹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对有关情况进行初审,并对暂定的学生社团负责人进行面试,并将结果报院团委审核,由院团委做出批准成立、继续筹备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
第十六条 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由负责人于批准成立5个工作日内至学生社团联合会填写学生社团注册登记表,完成注册登记。逾期不办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请。
第十七条 院团委在学生社团完成注册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以公告或其他形式向全院宣布。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制度,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
第十八条 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1.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2.发起人和拟责任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3.在申请筹备成立时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存在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4.批准筹备期限界满,筹备社团的人数未达到20人的;
5.无社团指导教师或指导教师非本院教师的。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全体社团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利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2.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3.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4.修改社团制度;
5.应当由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应当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报院团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制度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过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会长,一般任期为一年。学生社团负责人的产生和变更一般由会员大会选举通过,并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查后报院团委备案,学生社团联合会要有计划地对学生社团负责人进行培训,有针对性地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1.受到法律制裁或校纪处分尚未撤销者;
2.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免去学生社团负责人职务者;
3.学业成绩综合排名不在本班级前50%,且存在课业不及格情况。
4.其它不宜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事项者。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有关分支机构的名称、活动范围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材料备案。
学生社团的分支机构是学生社团的组成部分,应当按照其所属学生社团的制度所规定的宗旨和活动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成员。学生社团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相关专业指导教师负责对学生社团进行具体的针对性指导,对学生社团成员进行相关培训,对学生社团主要活动进行可行性、安全性的论证;学生社团相关专业指导教师应具有良好的品行和丰富的学生工作经验,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较深的学术造诣;学生社团相关专业指导教师由院团委审核认定。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为加强管理,院团委每年对学生社团进行年度检查。学生社团的筹备、成立和学年审核结果,由学生社团联合会核准后予以公告。
1.依据公示结果社团必须在每年11月到12月到学生社团联合会进行换届,并提交本年工作计划和上年工作总结。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换届的,应在规定时间内说明,批准后可酌情延期。
2.社团每年换届,需要经指导教师同意并由社团负责人提交以下材料:
(1)社团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2)指导教师信息登记表、社团主席申报表、社团主席登记表。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受理社团成员的申诉,对学生社团违反本办法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应在每学期前两周内上交本学期的简要活动计划,每学期末上交上本学期的工作总结等相关书面材料。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每年秋季学期整体招收一次新成员,在完成招收新成员的工作后一周内,需向学生社团联合会上报招收情况。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在举办校外活动或在校内下列活动的,应报院团委审批:
1.群众性集会、研讨会等活动;
2.邀请校外人员举办的讲座、报告等活动;
3.涉及出版发行报纸、刊物等印刷品的活动;
4.有外籍人士参加或涉外内容的活动;
5.涉及宗教、民族、哲学、社会科学等问题的活动;
6.收取费用的培训班、学习班等活动;
7.与校内外其它单位、团体、个人联合举办的活动;8.其它重大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申办活动需提前一个月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申请报告、简要活动计划书及活动经费预算报告。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并报请院团委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活动的目的、宗旨、内容形式、预计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和负责人;
2.涉外人员和被邀请人的基本情况;
3.指导单位或指导教师的意见;
4.活动经费预算和组织方式;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完成活动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活动总结、简讯交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三十四条 在院团委指导下,经院团委的批准,可在符合一定要求的学生社团内建立团组织并开展活动。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与本学生社团登记宗旨无关的活动,不得从事单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和社团负责人要对所举办活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工作程序负责。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宣传应以面向校内全体同学为主,学生社团对校外宣传材料的内容及发布范围须报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批;学生社团自办报刊如需对校外交流使用,须报院团委审批。
第三十六条 对不履行程序(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未批准同意提前下达通知、盗用社团名义等)的学生社团予以撤换社长甚至注销社团。
第六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七条 山西工程职业学院注册在籍的学生有权利自由参加和退出校内任何学生社团,学生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三十八条 社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2.社团成员在所在社团,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社团章程担任社团管理职务的权利;
3.学生社团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学生社团联合会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三十九条 社团成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学院及社团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社团及学生社团联合会的领导;
2.遵守本办法及所在社团的制度;
3.积极参加社团及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活动;
4.在需要的情况下,积极配合学生社团联合会对其所在社团的调查和审核工作。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形成决议后7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填写《山西工程职业学院学生社团注销审批表》(见附件2 )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须将修改意见报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后方可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学生社团联合会对社团提交的章程修改意见应于7个工作日内给出答复意见。
学生社团更换负责人,需学生社团指导教师、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起7个工作日内报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经院团委和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后方可办理工作交接。
学生社团更换指导教师,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起7个工作日内报院团委和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院团委和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批后予以确认。
第四十一条 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学生社团,予以撤销。
1.成员连续半年不足20人者;
2.连续半年未进行正常活动者;
3.经社团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4.经社团联合会批准与其他社团进行合并的;
5.严重违反社团管理办法的;
6.其它原因终止的。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字、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学生社团联合会在收到注销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书。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社团联合会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经过变更或注销,社团联合会向院团委报批后5个工作日内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八章 学生社团的涉外活动管理
第四十五条 成立具有涉外背景的学生社团,除办理规定的注册手续外,必须报院党委批准。
第四十六条 社团举办有校外外籍人士参加的活动,须向院团委申请。
第四十七条 学生社团进行涉外合作或开展涉外活动,须填写《山西工程职业学院学生社团活动审批表》(见附件3),并经院团委向院党委上报获批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八条 学生社团成员参与校外交流、培训或实习活动,必须向院团委申请,并经院团委向院党委上报获批后方可进行。
第九章 学生社团经费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生社团活动经费应来自于学院主管部门拨款、会员自筹、社会捐赠等合法渠道,必须用于社团集体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五十条 学生社团不允许接受境外组织或个人任何形式的捐赠赞助。院团委负责社团经费来源、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指导工作,加强对学生社团接受校外资金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和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生社团如收取会费,须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收费标准,采取内部民主决策,并按照“急收、急支、急退”的原则,上报院团委审核且进行公示,并写入该社团章程。学生社团应制定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每学期向全体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五十二条 院团委和学生社团联合会每年对全院正式登记注册的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评选院级优秀社团,并对学生社团及其负责人给予奖励。
第五十三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1.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制度不符的;
2.不遵守本办法,不服从院团委和学生社团联合会指导的;
3.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4.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5.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
6.持续一学期无正式负责人且不进行活动的;
7.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五十四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院团委和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责令其解散。
1.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严重触犯校纪校规,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正常社团活动的;
2.散布违背党的方针路线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的;
3.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且未加整改或整改无效的;
4.社团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以有效制止的;
5.背弃社团宗旨,情节严重的;
6.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7.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20人的;
8.社团连续两学期未进行活动的。
第五十五条 对拒绝接受管理的社团,院团委和学生社团联合会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停止活动、限期整顿等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社团将予以撤销。对有关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直至校纪处分。
第五十六条 社团指导老师聘任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品德高尚,关心学生成长;
2.具有一定的学生工作经验,热爱学生社团工作;
3.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尤其在社团发展所需专业领域内有一定造诣;
4.愿意接受社团联合会的监督管理;
5.具有适应工作的健康的身心素质。
第五十七条 社团指导教师原则上从本校教师中选聘,如因专业、特长等其它方面需要,也可以从校外进行选聘,聘任前须经社团联合会、学院团委和学院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校外聘请的指导教师只能参与社团的具体专业业务指导,不能参与社团其它方面的工作。
第五十八条 每个社团原则上配备一名指导教师,如社团会员较多或因其他特殊需要,可增设第二指导教师。
第五十九条 社团指导教师选聘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每学年度初,学院社团联合会将公布当年度注册的社团名单,向全院公开招聘指导教师;各学生社团根据应聘教师的情况,结合社团的专业特点及其他工作特点双向选择指导教师;双方达成一致后,应聘的指导教师应填写《山西工程职业学院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申请表》并报学院团委审批,由学院统一聘用。社团指导教师的选聘工作原则上随社团年度注册工作一并完成,聘期1年,期满后由学院社团联合会组织统一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颁发聘书。
第六十条 社团指导教师如有变更,需要按照本章要求重新聘任。
第十一章 社团指导教师的工作职责
第六十一条 负责学生社团的思想政治工作,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融于各种活动中,教育引导学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六十二条 积极参与学生社团的建设和管理,协助学生社团规划发展,并对学生社团负责人的更换提出建议,帮助学生社团搭建和挂靠单位之间的桥梁,协调校内各项工作,如活动场地申请等工作。
第六十三条 积极参与、指导学生社团活动,保证社团活动的安全、高质量的开展,保证社团健康发展。涉及社团外出活动指导教师向院团委提交申请,外出活动指导教师必须全程参与,确保安全。
第六十四条 指导教师定期开展社团培训指导工作,课酬计算标准参照学院教师超教学工作量标准予以发放,课时数量由各系团总支或各社团根据实际教导次数报送团委审核,并按相关规定审批。评委教师费用按照1课时计算。每学期指导教师组织学生社团开展符合其特点、促进学生社团发展、丰富校园文化生活的各类社团活动不少于2次。
第六十五条 推荐社团学生个人或组队参加各种校级、省级乃至国家级的比赛活动;根据比赛具体情况,社团指导教师可优先担任本社团参赛选手或参赛队伍的指导教师;
第六十六条 积极拓展社团的科研平台,指导学生社团开展与专业相关的科研、调研活动,并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级组织开展的各类课题研究活动。
第六十七条 积极引导学生社团参与社会实践活动,组织动员学生社团组队参加暑期“三下乡”等各项社会实践服务活动,并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级组织开展的社会实践活动课题调研活动;
第六十八条 社团指导教师应在每学期初向社团联合会提交山社团培训指导计划,经社团联合会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工作;每学期末向社团联合会提交本学期社团培训指导工作总结。
第六十九条 社团指导教师在开展培训指导活动前三天应填写社团指导教师日常工作登记表,并交学院团委备案。未申报的培训指导活动视为未进行。如因社团工作需要增加培训指导工作量的,社团指导教师可以书面形式申报,经学院团委批准后方可组织开展。
第十二章 社员指导教师的考核、奖励与解聘
第七十条 学院每学年度进行一次“优秀社团指导教师”评选,对工作出色、成绩显著社团指导教师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并报学院组织人事部门备案,以备职称评定、学院评优等工作时作为参考依据;
第七十一条 社团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市、省级以上比赛(非学院教学部门举办)工作量根据学院绩效规定计算;
第七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院社团联合会有权解聘社团指导教师:
1.社团指导教师没有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工作职责;
2. 所指导的学生社团在学期中严重违规或年度考核中等次低于合格等次以下;
3. 学生社团对指导教师不满意,且理由正当、事实无误;
4.私自组织学生社团开展具有商业行为的各项活动;
5.社团指导教师不能胜任或不适合作社团指导工作。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工程职业学院学生社团,原山西煤炭职业技术学院已成立的学生社团,需重新登记注册。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山西工程职业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