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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工程职业学院预决算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0-12-25 19:20:01   作者: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山西工程职业学院预决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预算管理,充分发挥预算分配和监督职能,强化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科学配置办学资源,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院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正)》《事业单位财务规则》(2012年财政部第68号令)《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政部、教育部财教〔2012〕488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预算管理坚持“统一领导、集中管理、责权结合、收支平衡”的总原则。

第三条 学院预算决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预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办法和制度;科学合理地安排学院年度预算;监督预算的执行;实行绩效评价等;准确完成年度决算。

第二章  预算管理体制

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研究拟订学院年度经费预算方案。院党委会对学院年度财务经费预算做出决定。分管财务院领导协助院长做好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工作。

第五条 财务处是学院预算的专职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监督工作等,其主要职责是:

(一)收集资料,分析往年预算执行情况,对预算年度学院各单位提出的预算建议进行审核,汇总编制预算草案;

(二)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编报学院预算建议草案;

(三)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预算批复意见,编制院内预算,并按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把学院的预算分解到各有关责任单位,实施责任预算管理;

(四)审核各责任单位具体预算方案;

(五)结合学院事业发展的具体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提报预算调整建议;

(六)根据院党委会的决议,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年度预算;

(七)监督学院各项预算的执行,督促各预算收入单位和缴款单位完成收缴任务,汇总、通报收缴情况,监督各责任单位管好用好资金,节约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准确、及时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建立预算执行预警系统,强化预算执行的约束力;

(八)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九)年终全面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准确及时地编报年终决算。

第六条 各预算责任单位(系部、处室等)是本部门预算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院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提报本部门年度预算建议;

(二)落实本部门的预算收入和支出责任;

(三)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进一步细化本部门的预算,编报本部门具体预算方案和月度用款计划

(四)坚持部门负责人审批和系部书记主任会签制度,严格控制本部门的预算执行,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

(五)根据事业发展情况,年内确需调整预算的,据实向学院提出预算调整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 预算编制原则

第七条 预算编制必须根据学院总体事业发展规划和预算年度可能取得的各项收入情况,坚持“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保证重点和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支出项目,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学院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第八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逐项核实各项合法收入,尽可能排除收入中的不确定因素。

第九条 支出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支出预算分为经常性支出和建设性专项支出两部分。首先要保证经常性支出,并坚持适度从紧;其次按已落实的专项收入来源情况和学院自筹能力安排建设性专项支出。

第十条 预算编制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所有收入全部由学院统一调度使用,全部支出由学院预算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要从学院和各部门的实际出发,对编制程序、重点项目、支出标准和定额、资金分配等,加强科学论证,努力做到客观、公正、透明,确保资金分配的科学合理。

第四章 预算编制的内容和程序

第十二条 学院年度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三条 收入预算。收入预算是预算年度内学院通过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活动取得的各类非偿还性办学资金的收入计划,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收入预算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办学规模、收费标准综合测算编制。

第十四条 支出预算。支出预算是预算年度中学院开展教学科研活动、基本建设和其他事业活动的资金支出计划,主要包括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和专项支出等。支出预算由财务处和各职能部门依据学校及各部门事业发展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支出标准进行编制。

第十五条 根据《预算法》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学院年度预算作为政府预算的组成部分,采用“两上两下”的编制程序。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预算法规、政策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由财务处向全院各预算责任单位下发编制下一年度经费需求计划和专项支出计划的通知。

第十七条 各预算责任单位根据学院年度预算编制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和发展需求提出本部门的预算建议草案,报财务处。

第十八条 财务处通过分析、审核,编制学院年度预算建议草案,报经学院审查、批准后,上报省教育厅、财政厅(一上)。

第十九条 财务处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控制数(一下),对原预算草案进一步细化、调整,经学院审查、批准后,上报省教育厅、财政厅(二上)。

第二十条 财务处根据省财政厅批复下达的预算 (二下),按照学院各预算责任单位工作职责及任务编制责任部门经费分配表,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院党委会批准后,正式发文公布执行。

第五章 预算的执行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院预算经批准后,未经规定程序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 财务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认真组织核算,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控,对无预算及变更资金用途的应予拒付;对学院的预算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和分析,及时向院领导报告,并将具体情况通报有关经费使用部门。

第二十三条 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各预算部门建立每两个月一次的预算执行情况总结汇报制度,财务处根据情况组织召开预算执行情况分析会议。各预算部门在会前向财务处提交预算执行情况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执行进度以及应对措施。

第二十四条 部门经费预算按照“经费包干、合理使用、不得超支”的原则进行管理。各部门严格按照《山西工程职业学院财务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权限规定开支。

 各部门分管负责人必须熟悉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并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使用和控制预算经费,并对其所管理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五条 年度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

1、因国家政策、事业计划和任务较大变动引起,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申请报告,财务处审核、学院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按规定程序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批。财务处根据省财政厅批复调整年度预算。

2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预算支出项目间发生此余彼缺情况的,由项目负责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项目申请报告,财务处初审后,10万元(含)以下由分管院领导、分管财务院领导决定并报院长审批后财务处安排经费,由牵头部门负责人按申报内容组织执行;10-30万元(不含30万元)由分管院领导提出,经院长办公会审定同意后财务处依据院长办公会会议决议安排经费。30万元及以上的经费需求,由分管院领导提出,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院党委会审定后财务处依据党委会决议安排经费。

对于涉及安全稳定、自然灾害等紧急事项的支出,无法及时按以上程序审批的,由主要领导同意后,主管院领导先行开支,事后履行相关手续。财务处根据相关会议决议或院领导批示调整院内预算,并根据需要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第七章  决算

第二十六条 财务处在年度终了,要按照《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年终清理、转账、结账并编制会计决算报表。决算报表的编制要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二十七条 决算表完成后,须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院党委会审定后上报省教育厅。

第二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院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三十条 在预算编制时,应明确项目的绩效目标,并可量化、可考核。

第三十一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财务处和各预算责任部门应适时对照预算绩效目标监控经济活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 预算执行结束,预算绩效管理部门在各部门开展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形成学院预算绩效评价报告,作为预算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预算绩效管理部门应将按照程序审议批准后的评价结果及时反馈各预算责任部门进行整改。

第三十四条 预算绩效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整改落实情况,财务处将考核结果与下一年度预算分配挂钩。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学院预算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和山西省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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